原標題:速看!征地規定有調整
為了保障被征地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依據我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近日湖北省正式印發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完善土地征收程序,規范征收行為,保障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改“批后公告”為“批前公告”
結合湖北省實際,規定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調整,明確在土地征收批準前,需履行確定土地征收范圍、發布啟動征收公告、發布土地補償安置公告、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程序,未完成所有程序的,不得申請征地。人民政府確定土地征收范圍后,應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征地啟動公告,并同時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村組張貼公告,公示期限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內容必須涵蓋土地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土地現狀調查等。征地補償方案編制完成后,同樣需在門戶網站和征地所在鄉鎮、村組發布安置補償公告,時間不少于30天。
湖北省自然資源廳有關負責人介紹,以前我國土地征收主要實行批后“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征用土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登記),經多年實踐發現存在一些不足,特別是征收批準前缺乏將土地征收范圍、用途、安置方案等告知被征地群眾的程序,透明程度不夠,農民的知情權難以得到充分體現,導致因征地行為引發的矛盾糾紛時有發生。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程序作了重大調整,改“批后公告”為“批前公告”,我省及時出臺規定,對調整后的征地程序進行細化落實,確保被征地群眾的參與權、知情權。
引入補償安置聽證環節
規定還新增了土地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內容,明確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批準前,要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分析,對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評估,并制定相關對策和處置預案。
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較大異議怎么辦?規定還引入了聽證程序,當半數以上被征地農民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有關規定時,縣級政府應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有關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確定并發布補償安置方案。此外,縣級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召開聽證會,聽取被征地農民意見。
湖北省土地征收程序暫行規定的出臺,為被征地農民構建了一個更加完善的保障體系,依法保障其合法權益,傳遞民生溫度,促進社會穩定和諧。
規定全文:
湖北省土地征收工作程序暫行規定
為加強土地征收管理,規范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保障經濟社會發展合理用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確定土地征收范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情形,確需征收集體土地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確定土地征收范圍,并組織開展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工作。
二、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土地征收范圍依法確定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期限不少于5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啟動公告應當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土地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組織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行為。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土地范圍內搶種搶栽搶建,違反規定搶種搶栽搶建的,不予補償安置。
三、土地現狀調查??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工作,調查內容包括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
四、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省人民政府關于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指導意見》(鄂政發〔2014〕53號)和《關于印發<湖北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補償實施細則>的通知》(鄂人社發〔2015〕2號)要求,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公安、財政、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等單位開展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
五、社會穩定風險評估??h(市、區)人民政府負責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擬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科學的預測、分析和評估,對土地污染治理、安全利用情況進行分析評估,制定風險應對策略和處置預案,落實風險防范措施??h(市、區)人民政府在申報用地時,需對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情況作出說明。
六、編制補償安置方案??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土地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及時在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居)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3.補償登記地點和期限;
4.申請聽證事項;
5.異議反饋渠道;
6.其他事項。
公告期屆滿,應取得擬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八、組織聽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半數以上(不含半數)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
縣(市、區)人民政府認為確有必要的,也可以自行組織召開聽證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對外發布。
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對聽證情況進行說明。
九、辦理補償登記。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補償登記主要登記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農村村民住宅(含權屬、面積等)、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和公示結果為準,縣(市、區)人民政府應將結果交相關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簽字確定。
十、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林地使用權人、宅基地使用權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等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個別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詳細說明具體情況及采取何種措施保障其合法權益。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比例不得超過應當簽訂協議總數的10%,未簽協議土地面積不得超過擬征收土地總面積的10%。
十一、落實補償費用??h(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并足額預存。
縣(市、區)人民政府在土地征收申報文件中需對費用落實及預存情況進行說明,并附具預存憑證。
十二、征地報批。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逐級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申報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手續。
十三、發布土地征收公告??h(市、區)人民政府應在收到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擬定土地征收公告并在門戶網站發布,同時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村(社區)、村(居)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土地征收公告應包括:土地征收批準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
十四、實施土地征收。土地征收公告的公告期結束后,縣(市、區)人民政府嚴格按照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落實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待遇,縣(市、區)人民政府可確定相關部門或者指定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等其他單位具體實施土地征收。
實施土地征收過程中涉及征地補償標準調整的,按以下要求執行:新一輪征地補償標準實施前已依法批準征地且地方人民政府已制定并發布土地征收公告的,按簽訂的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確定的標準執行。其他情況的,按新征地補償標準執行。
十五、土地交付。補償到位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及時交付被征土地。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未提起行政訴訟,但在土地征收公告規定的期限內又不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由縣(市、區)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