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湖北這21項證明不由村(居)委會出具了!快來看看有哪些
湖北日報訊(通訊員郭振威)近日,經湖北省政府同意,湖北省民政廳、省發改委、省公安廳、省司法廳、省人社廳、省衛健委聯合印發《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規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證明工作,推進社區減負增效。
湖北省司法廳有關負責人介紹,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的事項必須是有明確法律法規依據或經國務院批準列入保留證明事項清單、屬于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職責范圍的事項,凡是沒有依據的證明事項,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不予出具。
為此,《湖北省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第一批)》明確,親屬關系證明、居民身份信息證明、戶口登記項目內容變更更正證明、居民養犬證明、無犯罪記錄證明、社區戒毒社區康復人員情況證明、人員失蹤證明、婚姻狀況證明、出生證明、死亡證明、疾病狀況證明、殘疾狀況證明、生育狀況證明、居民就業狀況證明、居民個人檔案證明、居民財產證明、遺產繼承權證明、市場主體住所證明、證件遺失證明、繳費票據遺失證明、轉學證明等21項證明事項屬于不應由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的證明事項。
湖北省6部門下發通知中要求,各地要抓緊制定本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各有關部門要對照本地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出具證明事項清單,逐一明確證明事項的設定依據、辦理用途、具體流程、證明具體式樣,在本部門門戶網站、政務服務平臺、服務場所、政務微博、微信公眾平臺等公布,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同步在集中辦公場所、村(居)務公開欄公布,方便居民群眾獲取、查詢、辦理。
此外,各級民政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開通舉報電話加強工作監督,通過明察暗訪抽查落實情況,凡發現各政府部門、公用企事業單位和服務機構再出現擅自要求居民群眾找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開具不合理證明導致居民群眾辦事創業困難的情形,一律予以通報或在媒體平臺上公開曝光,并要求開具證明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督促整改。